有關特殊教育幼兒鑑定安置及優先入園之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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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 Nov
有關特殊教育幼兒鑑定安置及優先入園之注意事項
主旨:有關特殊教育幼兒鑑定安置及優先入園之注意事項,請依說明辦理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1月3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148706號函、特殊教育法第6條、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辦理。
二、重申學前特殊教育幼兒鑑定安置申請時,兒童發展聯合評估綜合報告書(以下簡稱聯評報告)或醫療相關證明非為申請鑑定安置之必備文件,應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鑑定安置評估;另於每年重新評估時,亦毋須要求家長出具聯評報告或醫療相關證明,以保障身心障礙幼兒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權益。